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3〕5号 2013.8.23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管理,根据《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和《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后签订合同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的不含税余额为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服务、勘察设计服务和代理服务业务等,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应统一按照
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三、试点纳税人执行差额征税,应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当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扣除。
需要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和期末余额。
四、试点纳税人执行差额征税,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试点纳税人执行差额征税,应根据取得的
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填报统一格式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和保管纳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