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
纳税信用A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
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福建省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
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发票,通过福建省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采用原有方式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
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不变。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逐户确认纳税人如期实现通过福建省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
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或
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月层报省局进行后台信息维护。
五、纳税人取消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