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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加强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管理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和规范发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地税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些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些地方此项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税务部门重视不够,疏于管理,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批准纳税人自印发票后,放松或忽视管理工作,对自印发票单位如何保管、开具发票以及开具发票后有无将应税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等情况不明,心中无数;二是一些自印发票企业发票管理混乱,不仅领用发票无登记,开具无管理,有的还将自印发票用于转让、代开等活动以牟取非法所得;三是部分自印发票企业开具发票后对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或少申报纳税,一些纳税人因此产生的税收流失问题相当突出。

为了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的管理,加强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是指符合使用自印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审批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二条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

(四)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存放自印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

(六)建立自印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条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见征管业务规程)和自印发票的式样一式四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自印发票经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审批同意印制后,审批表和发票式样由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留存一份,由县、区(市局)留存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印制企业一份。以后续印发票,凡自印发票式样没有变化的,报县、区(市)局审批。

第四条纳税人自印发票应按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自印发票应冠以自印发票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名称印制在行政区域名(即福建省××县、市)位置上,纳税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使用自印发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全称相符。

自印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在所选发票票样中增加电话号码、帐号等项目的,可以在发票式样已定项目以外的空白位置排印。需要在发票式样中直接排印固定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