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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破产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破产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039号                          1998-04-14
优策网提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原有产权发生转移,主体发生变更情况比较频繁,为了加强对企业改革和企业破产所涉及有关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灵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应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税款清算,“视同销售”的货物按重估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企业实施兼并后,原被兼并企业的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其纳税管理事项应按省国税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分支机构(场所)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办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并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