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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局制定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考虑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作政策性强,试行中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集中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以规范运作、总结经验。各地试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反馈省局(涉外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1日

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加强和规范税务约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工作。约谈对象是女性的,约谈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女性成员。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每月未申报和无税申报,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企业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者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三)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申报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五)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务约谈的。

第五条税务约谈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约谈对象外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等准备工作,从公安、劳动等部门获取被约谈人的出入境记录、就业登记、车辆登记、居留暂住等相关信息;收集被约谈人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基本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资料;了解被约谈人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同类职务、同类岗位的薪酬支付标准,以及在境内住房等生活消费基本状况。针对已发现的疑点拟定约谈的重点和思路,确定提问的主要问题及顺序。

第六条税务约谈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告知被约谈人税务约谈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三)告知被约谈人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有不实行为的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和手段;

(四)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五)要求约谈对象陈述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六)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税务约谈基本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