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基〔2024〕2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们对《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24年1月9日
附 件
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有关规定和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分配下达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厉行节约、安全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县(市、区、特区,下称“县”)级财政部门,适当兼顾市(州,下称“市”)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有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设备购置。
(二)发放补贴所需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维修及办公用品等。
(三)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推进会议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补贴发放数据库基础信息采集、补贴对象信息调研核实、更新维护、数据审核。
(五)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支出。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筹集原则上以县为主,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各县开展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各市(州)补贴对象(人或户)数、补贴发放进度、补贴发放金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因素进行测算,权重依次为40%、30%、20%、10%,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予以调节。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及对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政策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及时发放补贴的,按规定收回或扣减下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