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6〕44号
主城五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杜绝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杜绝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促进全市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昆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全市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主城五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辖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城管、安监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以下简称消纳场)的选址及联审联批;负责组织本辖区消纳场的日常安全检查、监管、隐患排除、违法查处等工作。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对各区审批的消纳场、调拨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问题通报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指导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消纳场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进行明确;协调指导消纳场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定期组织对消纳场地质灾害防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指导辖区环保部门对消纳场环评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定期组织对消纳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检查。
市规划局: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在对消纳场或有可能作为消纳场附近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查评估报告。
市园林局:组织指导辖区园林部门对《消纳场植被恢复设计方案》进行审验并出具意见,组织指导辖区园林部门对消纳场填满竣工后的植被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市住建局:组织指导辖区住建部门做好消纳场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若拟审批建设项目附近有消纳场或有可能作为消纳场的,应督促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建设风险评估并进行审查。
市林业局:组织指导辖区林业部门对消纳场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对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指导辖区农林部门对消纳场林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市水务局:指导辖区水务部门对消纳场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辖区水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安监局:组织指导辖区安监部门参与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安监部门督促消纳场建设业主单位提交安全鉴定报告,并进行审查;组织指导辖区安监部门定期对消纳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存在不安全的生产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调拨点行政审批规范
(一)消纳场审批及管理规范
1.选址
消纳场选址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规划局综合考虑,统筹选址布局。辖区发改、国土、住建、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积极配合,工程弃土消纳场选址优先选择关停的“五采区”、石漠化地带、无树木地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岩溶区域。规划选址时要认真研究建设条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2.申报
消纳场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申报单位应在选址完成后聘请具备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消纳场场地进行测绘并出具用地红线测绘图纸和用地概况说明,明确用地范围,同时提供测绘机构资质备案。
测绘完结后聘请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测绘资料进行填土施工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图纸中必须明确消纳场进出口道路的硬化及“三池一设备”的设置)、《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安全合理的弃土堆填方量、具体回填施工步骤方案,同时应提供设计机构资质备案。
根据《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聘请具备林业(或园林绿化)部门认可的专业设计机构对弃土堆填施工完成后的植被恢复进行设计,出具《植被恢复设计方案》,植被恢复设计必须明确进行植被恢复的树种、树径、植株间距及种植数量等量化指标。
3.审批
消纳场的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发改、国土、住建、规划、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联审联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可研报告联合预审、多部门联合论证后正式审批的流程实施消纳场的审批。
(1)预审:申报人持消纳场可研方案(可研方案包括用地红线《测绘图纸》、《用地概况说明》、《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植被恢复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消纳场项目所在地城管综合执法局提交预审申请,城管综合执法局初审并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联合论证,各部门原则初步同意后,由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聘请相关专家就可研方案召开专家评审会。
(2)正式审批:可研方案经专家正式评审通过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联合审批。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必需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明确意见,审批过程中,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进行强制审查;环保部门要对消纳场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批准;水务部门要对消纳场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城管部门在各部门均同意审批的基础上,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向消纳场申报业主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及正式批文。
(3)消纳场的延期审批:消纳场审批时限到期,原审批手续完善但项目施工未完成,回填未达到原审批方量且确需继续回填的,由消纳场业主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提交经国土部门颁发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结论确实可以继续回填的,由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延期。原审批手续不完善、需要调整修改《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或超过原审批回填方量、用地范围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文所述“正式审批”流程进行延期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完成后应将整套审批资料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存档。
(二)工程弃土(施工用土)调拨审批规范
1.工程弃土原则上运送至合法审批的消纳场倾倒,确实需要调拨使用弃土的,限于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之间的调拨,严格控制非建设项目回填的弃土调拨审批。
2.工程弃土调拨由需接纳工程弃土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申报。
3.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昆明市弃土接纳调拨项目报批表》;
(2)建设业主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性文件资料);
(3)建设业主单位或下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要注明接纳弃土的用途、方量、预计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4)取土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性文件资料)。
4.审批
由需接纳工程弃土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持申报材料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申报,城管综合执法局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审批完成后应当将整套审批资料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存档备查。
四、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监管
(一)建立联合检查监管制度
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城管、国土、住建、规划、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对弃土消纳场的联合检查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