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3〕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是指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中,D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E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尚未认定人才层次,但符合当年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规定条件,达到相应层级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并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行业、单位)评审破格条件(不含在基层单位工作年限条件)的人才。
(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该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获得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担任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包括在区外获得同类省级成就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副高级职称。相应系列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所涉及的系列。
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方式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和柔性引进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评审组织
(一)畅通申报途径
1.设置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门用于接收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材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评审,可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办评审的事务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
2.合理确定申报时间。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直接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当年5月31日和9月30日分别为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如有特殊需要,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本市、本系列(行业、单位)职称评审部署时一并做好直接评审工作相关安排。
(二)准确把握条件
1.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申报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称系列,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2.申报人不受已取得职称级别、系列及资历年限限制,可破格、越级、转系列或无职称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本通知申报相同层级高级职称只能适用一次。
3.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高校应结合本通知要求,细化、完善本系列(行业、单位)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和直接评审高级职称的标准条件。
(三)规范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信息化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登录职称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直接评审工作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对申报人履行材料审核审议、答辩、公示和推荐职责。
(2)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把推荐关,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高等院校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专家所在学科应在全国最新一轮学科评估中评估结果获得B级及以上档次。鉴定意见作为是否推荐或评审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