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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州、市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转报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四),处理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补正。

州、市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以正式公文批复下一级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已经审核确认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