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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