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政策有关文件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3〕24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 残联发〔201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及《中央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按照《关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价格支持政策座谈会议纪要》(桂发改价格函〔2023〕75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78号)。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 残联发〔2018〕6号)规定的“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的价格支持政策。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桂残联字〔2018〕120号)超出
残联发〔2018〕6号文件规定价格支持范围的,待
桂残联字〔2018〕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