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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

武政规〔202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武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原有效期,有效期庙满到期目动失效。有效期届满日2028年8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下同),依法取得相应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本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供地和规划建设管理

1.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建地下停车场作为连建空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一并拟订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

2.地下停车场的具体配建方式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中予以明确,包括: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起止深度等。重点标明地下停车场(除设备用房、其他用房之外)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停车位数量,并明确区分标注机械式停车位和自走式停车位、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位等3类分区范围。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成果反馈至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审定的施工图核发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补充件—地下)。

3.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补充件—地下),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完善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其中,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土地用途结合地上主导用途确定为“配建停车场(地上主导用途)”。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按照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意见中交通场站用地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核收,原则上不得低于工业用地评估地价的6%。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4.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供地结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5.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及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将其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起止深度、功能用途和配建地下停车场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及停车位数量、位置、分布等情况纳入验收、核实范围,并进行实地核验。

(二)配建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交易监管

1.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进行分割销售交易。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人防区域划定意见,依法依规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未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的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

2.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地下停车位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楼盘表进行管理。

3.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不动产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开发建设单位的地下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三)配建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位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地下标识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房屋用途为“地下停车位”。

(四)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未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而进行停车位销售交易的,房屋主管部门不得对买卖合同进行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

三、2019年3月1日前已供地、尚未销(预)售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取得配建地下停车场相应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将配建地下停车场进行分割销售交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销(预)售范围,申请办理配建停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依法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2019年3月1日前已建成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