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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中、小型市场按年应纳税额标准划分,年应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为小型市场,1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为中型市场,300万元以上为大型市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收定额,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征[2003]1号)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制度。实行银税(税邮)一体划缴税款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 ( 闽地税发〔2002〕39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在账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的存款,并经银行划缴成功的,视为已申报和纳税;否则视为未申报和纳税。其他年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征[2003]19号)的规定,纳税期限由设区市局确定按季或半年。

四、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和期限由设区市局确定。免税户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

五、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开具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