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管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10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省加油站税收管征现状,按照总局关于强化税源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加油站税收管征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管理职责明确到人。各地应建立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辖区内加油站的数量,确定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在管理人员明确的基础上,将加油站税收管征的具体工作明确到每一位管理员。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应具体负责加油站的收入确认及税控数据的读取和传递。
二、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杜绝漏征漏管户。各地必须恢复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加油站的户籍登记和管理。今后各设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两大集团定期报送辖区内各县、市(区)加油站站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传给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辖区内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户籍,严防个别社会加油站冒用两大集团下属加油站的名义,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从而逃避税收管征。
三、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的税收管征,各地务必认真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4〕507号
)规定。各加油站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负责对发票的开票数据进行核实,查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四、在“汇总缴纳、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各地应采取以下办法切实加强对两大集团的税收源头控管。
(一)由县区(市)加油站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核实销售收入的办法:根据汇总缴纳、属地监管的原则,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在每月末到加油站核实当月的销售收入,通过查看各加油站月初和月末的《班报表》和《日报表》对加油机机码数和资金收入数、开票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各加油站当月的销售收入。今后在纳税申报方面,各县市(区)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