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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行规〔2024〕1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规定,现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时代海南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关部署,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推广民族传统文化、奖励少数民族学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推进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体现海南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民族地区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秉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县(区)开展项目的指导督促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下达资金,审核部门和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推广民族传统文化

  用于举办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出。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推广和传承,包括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体育、医药等领域的宣传推广、传承与保护项目。

  (二)奖励少数民族学生

  用于奖励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2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

  用于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传等活动,支持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构筑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环境和社区结构的项目,支持促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活动。

  (四)推进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

  用于支持制定民族地区区域共同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智库建设以及各项基础性、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和活化利用、民族特色村寨宣传推介和旅游产品路线研究设计等。支持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保护以及创新融合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以活动名义组织旅游、宴请和发放礼品;

  (三)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每年7月底前,各市县民族事务局、与省民委合作的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研究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机构(包括:省民委挂牌命名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所属单位、与省民委以书面形式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合作机制的高校和机构)汇总下一年度本地区(单位)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民委审核。省民委结合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审核情况,及时把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其中,“三月三”节庆活动补助资金,由省民委根据下一年度“三月三”节庆活动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奖励少数民族学生补助资金,由省民委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22〕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统筹财力,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并按程序和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用于支持奖励少数民族学生的资金待下年度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确定后,据实补助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审批规定执行。

  第九条&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