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2〕4号 2012.8.24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2]71号
)、《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12年11月1日试点实施前,未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四、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的,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应于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报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