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6]324号 2006-1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
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审核《合同备案货物
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资料,同时对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现的相关疑点予以人工挑过。
(一)对超过合同备案的数量、金额出口的部分,除因为备案软件对数量采取只舍不入的方法造成实际出口数量大于备案数量的差异外,一律按照《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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