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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51号                 1999-07-08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地应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对照现行增值税有关征免税和征税环节等规定,对目前生猪生产流通的增值税管征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从收购、销售环节着手,严格依法加强对屠宰厂、肉食加工厂等外购生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单位的增值税的管征,并对符合免税条件规定的生猪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并登记造册。


二、各地(市)局应于7月底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以及现行管征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