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闽财税〔2017〕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 ( 闽财税〔2019〕15号)规定,第二条第(二)、(三) 项,附件 1、2同时作废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行业范围,在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一)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根据2017年度1-9月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二)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三)餐饮服务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