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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政发〔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将要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各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落实“发愤图强、重振雄风”工作要求,坚持“聚焦、裂变、创新、升级、品牌”工作思路,在打造“三个高地”中走在前列,在推进长株潭一体化中勇于担当,在深化湘赣边区域合作中作好示范,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闯出新路,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忠诚政府、实干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全力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株洲壮美篇章。

第三条 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两个确立”作为坚定的政治信念入脑入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对党绝对忠诚体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体现在日常言行上,以实干实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清正廉洁、从严行政,坚持改革创新、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株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工作部门,按市委明确的分工落实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依法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优化经济调节,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共同富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实“双碳”要求,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株洲。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发布、及时修改或废止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准确反映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充分反映全市人民意愿,切实解决株洲实际问题。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废、改、立相统一。由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适当、及时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规范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府重大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对于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合同,严格实行专家论证制,确保政府合同审查质量;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以及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签订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市司法局实行提前介入和过程跟踪,及时参与、指导、监督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本地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工作条例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相关规定,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规划,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含专项债务资金)等,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决定。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市人民政府于年初编制本年度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二十七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制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确保政务阳光透明。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市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纵深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运用市场化、改革化手段建立新型政务数据库,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和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及时正确发布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用好市域社会治理风险防控“N合一”机制,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和网上重要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发扬“钉钉子”精神,始终保持工作快节奏、高效率,把本职工作做到最好;要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精简审批事项,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市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坚持市政府重点工作月度评价考核制度,健全督查激励与问责机制,实行月度调度,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落实情况、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执行力建设,培养攻坚克难韧劲,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十一条  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深化结果运用,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结果运用有力有效。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教育培训、问效问责等重要依据。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等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全市重要工作事项汇报;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税政策、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方面内容的,会前要严格按程序报审。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必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按规范格式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无明确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一律不上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调,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确保议题规范、成熟,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批准。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