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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政策的规定,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各地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7〕23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调整基准日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各地要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未分包到户的农用地等参照农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可以参照征收有承包权农用地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计发养老保险补贴,但不适用于托低保障的政策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承包权对象的确定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征地机构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可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面积差异的处理

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五)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

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

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征地机构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农业农村、林业、公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征地机构由多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由地方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一)2016—2021年期间的征地项目(包括已批复和未批复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征地机构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包括户数、人数、对象名单、每户征地面积及个人信息等)的调查统计工作,公示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2022年6月底前,以征地项目(地块)为单位,征地机构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由地方政府征地机构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征地机构于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一)财政预算缴存

财政预算缴存适用于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明确有缴费主体的除外),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缴存,按照征地项目(地块)以“哪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