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3号》规定, 2023年执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5号)与桂财规〔2024〕3号办法不一致的,以桂财规〔2024〕3号办法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财法〔2025〕4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糖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促进蔗农脱贫增收,增强我区糖业竞争力,促进广西糖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31日
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强化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等相关支出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规范分配。项目资金根据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各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承担并实际完成的任务,公平、合理、规范分配资金。
(二)统筹使用、县级负责。自治区根据各市县的任务情况和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筹措和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各项目县围绕实施方案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结果负责。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自治区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核实检查,各级糖业、农业农村、物资储备、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执行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五条 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各承担50%的比例筹措。中央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贴息资金支持广西开展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和食糖商业储备工作。自治区通过统筹地方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地方筹资责任。
第六条 县级政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资金筹措和支出责任。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糖料蔗种植实际情况和贫困程度,按照分担资金与财政保障能力相匹配的办法,对各市县采取以下分类分档的方法确定分担比例:一是将全区有糖料蔗种植任务的县主要分成三档,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分别按9∶1、7∶3和6∶4的比例进行分担。二是按照深度贫困县、贫困县、非贫困县进行分类对应分档补助。三是按照各地任务量超过50万亩的任务大县、不超过50万亩的任务县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四是对城区由其所属的市级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资金的10%。五是各县中属于自治区农垦局(广西农垦集团)和监狱局系统的任务所需地方负担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自治区与各市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对于马山县、融水县、田林县、德保县、靖西市、罗城县、环江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忻城县、天等县、昭平县等14个深度贫困县,由自治区与县按照9∶1的比例分担。
(二)对于隆安县、上林县、柳城县、融安县、上思县、桂平市、南丹县、田东县、西林县、平果市、博白县、武宣县、合山市、金秀县、扶绥县、宁明县、大新县、龙州县等18个贫困县或任务大县,由自治区与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三)对于南宁市邕宁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区、来宾市兴宾区、崇左市江州区等6个贫困城区或任务大的城区,由自治区与市级、城区按照7∶1∶2的比例分担。
(四)对于横县、宾阳县、鹿寨县、永福县、灵山县、浦北县、合浦县、平南县、象州县、凭祥市等10个非贫困县,由自治区与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五)对于南宁市武鸣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兴宁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柳州市柳北区、柳南区、柳东新区、鱼峰区、柳江区,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北海市银海区、铁山港区,贵港市覃塘区、港北区、港南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河池市宜州区等22个非贫困城区,由自治区与市级、城区按照6∶1∶3的比例分担。
(六)《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文件中未分配下达任务的县,若主动承担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的,参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因素确定分类分档的分担比例。
第三章 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对象。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对象为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合作社、种植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含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履约情况作为地方发放补贴的参考依据。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补贴对象为开展糖料蔗生产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个人。
(三)食糖商业储备资金补助对象为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启动开展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的24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承担储存任务的制糖企业。对拖欠蔗农蔗款、违规收购糖料蔗和不按规定储备商业食糖的制糖企业,取消贴息资格。
第九条 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对使用脱毒、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50元/亩。资金采取三种补贴方式:一是种植主体差价购种,补贴供种企业;二是种植主体全价购种,补贴种植主体;三是直接补贴自繁自种的种植主体。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作业补贴标准:糖料蔗机械化深耕(深松)30元/亩,粉垄整地80元/亩,旋耕20元/亩,开行10元/亩,联合种植50元/亩,中耕培土25元/亩,植保5元/亩•次,行间剥叶20元/亩,联合机收234元/亩(45元/吨),割堆机收100元/亩,割铺机收60元/亩,地头集堆剥叶50元/亩(或10元/吨),蔗叶粉碎还田20元/亩,机收运输15元/吨。补贴方式为先作业后补贴,直补到卡(账)。
(三)高效机收基地奖补标准。高效机收基地实行以奖代补,改造连片区域面积不得小于50亩,每块蔗地只能享受一次,奖补额不能超过基地改造及运用各种先进适用技术所新增的投资总额,每亩最高奖补额为1000元。
(四)食糖商业储备资金按照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当年承储的商业储备食糖数量,以4500元/吨的标准、实际储备时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用于支持使用通过甘蔗品种登记、审定、鉴定或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品种。包括: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或具有甘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供种企业生产供应的、种植主体从上述基地或企业引种扩繁生产的、经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脱毒、健康种苗。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作业补贴包括对深松(深耕)、粉垄整地、旋耕、开行、种植、中耕培土、植保、行间剥叶、联合机收、割堆机收、割铺机收、地头集堆剥叶、蔗叶粉碎还田、运输等环节进行补助。同时对自投资金围绕高效机收完善基地条件的业主给予高效机收基地奖补,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如下:实施宜机化改造的支出;应用对高效机收有显著促进作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所增加的支出;创建基地过程中,进行宣传动员,开展技术培训,制作摄影摄像佐证材料等支出。
(三)食糖商业储备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启动开展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的制糖企业当年承储商业储备食糖所需本金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糖企业、种植主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脱毒、健康种苗的推广种植任务,在7月底前完成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等工作,并报县级糖业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由机械化作业主体在完成作业后30日内向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机收作业和机收运输作业可在所服务的糖企停榨后30日内提出补贴申请)。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作业量),将审核结果在行政村或乡镇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机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