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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5〕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办税员制度,是明确征纳双方职责,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贯彻这项工作列入九五年征管改革的议事日程,落实到位,并不断总结经验。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由省局统一编码制发,输入电脑。《办税员证》每年审验一次,由县级地税局负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19日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纳税单位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促进纳税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免配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

第三条 办税员必须由纳税单位推荐,经县及其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

第四条 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意,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 办税员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熟悉本单位生产或经营情况。

懂得和掌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规定、纳税程序、并能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纳税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员"是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并负责办理涉及地方税务事项的企业财务人员,是纳税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人,既要为纳税单位负责,又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行办税事宜,其经办的纳税工作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 办税员要当好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努力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涵养税源,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八条 办税员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