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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2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2项、第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2项、第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4日

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基管理是对企业的户籍信息、收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清算管理的总称,其核心是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表、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信息需求的开发、维护和完善,运用统计查询、分析评估功能,实现对税基管理各项指标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章  户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企业户籍管理。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时,地税机关要求企业全面申报税务登记信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户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适时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发税务登记信息平台。

第五条  企业性质的认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掌握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判定企业性质。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确定纳税人;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确定纳税义务;判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确定征收管理办法;判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判定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确定关联关系;判定正常户、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判定新办企业和非新办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划分。

第六条  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备案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 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八条  收入的范围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含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特殊事项收入等)。

第九条  不征税收入管理。地税机关应定期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情况,并对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进行核实。

第十条  企业股权变动收入与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确保股权转让所得及时征缴入库。

(二)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股票交易票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收入管理。

(一)境外所得管理。强化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管理,通过《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比对分析,判定企业是否完整、准确申报境外所得。

(二)跨年度所得确认管理。对按税法规定所得跨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转让和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分户设立台帐(附件一),登记此类项目收入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确保企业准确申报跨年度确认的所得。

主管地税机关要核实关联企业债务重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减免,转移利润偷税或避税。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收入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事项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登记备查台帐(附件二)。税务管理员要通过企业经济合同核实收入,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往来(对所有开户银行结算对账单的核对)、货物进出、库存和销售等情况,进行核实比对分析。关注非财务信息,对企业的产销数量与相应期间固定资产的产能或其他主要非财务信息(如人员规模、能源消耗、关键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采购消耗量等)是否相匹配,销售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是否相当,核实企业应税收入。

(二)利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待全省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后,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进行收入监控和机具开票,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并定期对企业的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的收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核实收入的真实性。

(三)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核实收入。完善并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供应商或服务商)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客户或用户)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对下游企业单笔应扣除数额较大的信息或其他应扣除数额异常的信息,应通过现有征管系统模块进行及时比对分析。地税机关应定期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大额发票的选定,通过同地区或不同地区关联发票的交流比对,核实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收入的真实性。

第四章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是指在遵循税前扣除真实性、合法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等原则,通过适当方式核实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行为。

第十四条  成本扣除项目管理。

(一)建立成本核算方法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变成本核算方法合理性的审核。

(二)企业成本的审核。审核企业成本明细账与总账、报表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通过企业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三)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

1.房地产业成本项目的核实。主要核实建安成本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采取最高成本预警值的方法进行评估核实。各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向建设管理部门、土地房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了解不同类型商品房当期的建安成本水平,参照省局、设区市局设定的行业预警值,定期更新不同类型商品房最高成本预警值。最高成本预警值原则上一年不变,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票方企业发票审核,评估其是否虚增开发成本。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造价规模,是否存在实体与成本明显不符的情况。

2.建筑安装业成本项目的核实。主要核实施工成本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采取最高成本预警值的方法进行评估核实。各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向建设管理部门、土地房管部门、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了解建造不同类型商品房当期的施工成本水平,参照省局、设区市局设定的行业预警值,定期更新建造不同类型商品房最高成本预警值。最高成本预警值原则上一年不变,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税务管理员要求建安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和预算概算书,掌握成本动态。对长期税负偏轻的建安企业试行按应税所得率分月(季)预征,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管。

(四)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了解其计价方法,确认材料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审核其是否多计成本,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五条  费用扣除项目管理。

(一)区分个人家庭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加强对个人投资企业费用项目的审核,防止将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剔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对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注意员工是否实际提供了服务,且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税务管理员对企业的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与考勤卡、工资表等进行审核,可以参考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和社保费征管系统等提供的信息,比对分析雇员的人数及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三)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的审核。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做出相应纳税调整。对大额会议费支出,应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会议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审核是否有效、齐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四)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管理。确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违反规定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摊销额。

第十六条  暂时性差异项目管理。

1.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无限期结转项目当年发生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做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的台帐(附件三)管理。

①广告宣传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超过当年列支限额未能在税前扣除而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广告宣传费支出,进行跟踪管理,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提前申报扣除。

②职工教育经费。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