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长人社发〔2023〕26号
信息时效期:2028-07-31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办案机构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在长沙市市级行政机关注册登记或批准设立的,且住所地在长沙市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除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在湖南省省级行政机关注册登记或批准设立的,且住所地在长沙市五区(同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在长沙市五区(同上)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5.除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除湖南省和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长沙市五区(同上)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含直管区、托管区)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各县(市)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对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