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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制定配租计划,承担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城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供应。

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提供一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等符合租赁条件的群体配租。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和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预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和分类轮候、合同管理、年审制度。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原则上二人家庭户租赁一室一厅户型住房,合租户、异性成年人组成的二人家庭(不含夫妻)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租赁二室一厅户型住房。

第七条  在考虑就近安排、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基础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按照分区排序的方式进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按申请意愿实行分类摇号。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7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其他家庭参与摇号分房。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和无监护人的重大精神残疾家庭,由民政(福利)部门予以安置,暂时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但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单人家庭及35岁以上的未婚单人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享受150%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预登记


第十条  面向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口的新就业人员、非市区户口但在本地就业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既可由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原则上,以单位集中申请为主。单位集中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入住人员组合租赁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无住房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组合租赁方案,集中办理入住手续,集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租赁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由家庭或个人直接提出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符合条件后,发放配租资格证。申请人持资格证通过摇号或抽签配租。未获租赁的申请人,在下一轮配租时,增加一次摇号或抽签的机会。

第十五条  当年配租申请均纳入下一年度公租房预登记范围,作为下一年度公租房供应计划(含建设地点)制定的依据。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六条  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经营管理。属地房管所接受众邦公司委托,对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应持配租资格证与管理或授权管理单位订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入住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逾期未入住的,视为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申请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本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