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林规〔2022〕3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管理分局:
为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探索生态产业绿色发展新模式,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我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林业局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以下简称原生态产品)管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探索生态产业绿色发展新模式,根据《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生态产品的申请、受理、评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是指原材料产地、生产过程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涉及的9个市(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资源节约、健康安全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认定,是指企业的产品和环境经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确认符合特定要求,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书面证明的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标识,是指加施或印制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并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标识基本图案如下(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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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理局负责全省原生态产品认定的评审、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辖区内原生态产品认定的受理、初审和发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八条 管理局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熟悉原生态产品标准规范,并能保证其认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九条 原生态产品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原生态产品认定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与环境管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
(三)生产过程符合良好生态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组织原生态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申请前两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原生态产品产地、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生态产品原料来源应当位于五指山、琼中、白沙、昌江、东方、保亭、陵水、乐东、万宁9个市(县)范围内,且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农药最大残留量等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原生态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富裕;
(四)产品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中国森林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辖区内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五)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相关经营情况及业绩;
(七)保证执行原生态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所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资料一经发现有假,即视为无效,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分局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及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初审意见,报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安排现场勘察及产品抽样,并自现场勘察及产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地勘察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
第十六条 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管理局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单位签订原生态产品标识使用协议,颁发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
(二)原生态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产品特征;
(三)证书编号;
(四)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加施或印制原生态产品标识;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媒体介质上使用原生态产品标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