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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的通知
桂工信投融〔2022〕8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21〕5号)精神,规范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业项目是指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振兴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或符合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

(二)项目对我区产业发展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单位或其控股股东为制造业龙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列。

2.项目补链延链预期成效突出,填补我区产业链缺失的高附加值环节,或实现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3.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一批产业上下游企业在我区投资,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同行业大中型项目标准,原则上建设期在三年以内。项目前期工作具备一定深度,产业政策规定须“窗口指导”的项目已取得“窗口指导”意见等手续,项目应已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区直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除外),已开工建设或者具备实施条件可在资金申报年度内开工建设。

第三条  重大工业项目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共同扶持。自治区本级财政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补助,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按照最高不超过30%予以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扶持资金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统筹用于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  重大工业项目扶持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条件符合性说明(包括项目单位或控股股东基本情况,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或符合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情况,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情况,项目所属产业链及弥补产业链空白情况,项目采用关键核心技术情况,项目带动上下游投资及相关项目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五年内预计分年度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除税费优惠]等经济效益,项目带动就业等社会效益);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对项目的扶持方案及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对项目扶持方案建议(包括扶持资金具体用途)以及分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的具体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方案(包括资金拨付审核、使用监管、验收评价、终止收回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及要求等);

(五)项目分年度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可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等;

(六)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区直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项目,提交协议送审稿);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申报材料。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各设区市上报的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方案等材料转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办理,由其负责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意见。各部门就项目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条件符合性,项目扶持方案及资金使用监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并结合工业振兴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意见。经综合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