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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省社保局,各有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规范和促进全省工伤康复工作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定时间后,其工伤部位出现与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病灶和明显客观体征或并发症的情形,但工伤后遗症和工伤职工的自觉症状不能作为工伤复发的确认依据。

 

第二章 工伤复发确认程序

 

第三条 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结论、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等材料,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复发检诊;

第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作出检诊意见。对伤病急危重的工伤复发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可先行治疗,再出具检诊意见;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经各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检诊;

第五条 工伤职工持检诊意见和就医资料等,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根据专家提出的确认意见,及时作出工伤复发确认结论并送达;

第六条 各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 工伤复发确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