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和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付款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前,须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除提供《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