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2.23 大国税函〔2010〕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基层局征收管理部门(综合部门)负责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基层局其他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三、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或市局纳税服务处提出查询申请,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需提供:
(1)单位介绍信;
(2)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需提供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查询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查询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需要提供正式公文。
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为户籍管理、新办企业来函调取相关纳税人信息的,由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
(二)受理、审核
受理部门查验申请资料,根据查验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1.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登记《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见附件2)进入涉税信息调取环节。
(1)直接上门申请,查询内容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且申请资料齐全的(包括申请人要求需要由市局出具证明的);
(2)以正式公文形式调取,函件的印章与来函单位一致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出具证明的。
2.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理由。
(1)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2)对被查询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的国税机关办理;
(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注明姓名与实际申请人不符或人数少于两名的,不予受理;
(4)查询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或超出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5)对超出本单位职责,需要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三)涉税信息的调取与制作
受理部门对已受理的查询申请,按照申请的查询内容调取相关信息,制作《涉税证明》(见附件3)或者提供复印件;需要其他部门提供信息的,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见附件4)的形式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项目、要求和使用目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负责业务支持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