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2〕1号 2012.1.13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
25
号
《
公告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扣除
根据
25
号
《
公告
》,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二、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
25
号
《
公告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
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一式三份),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
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
25
号
《
公告
》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
三、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
25
号
《
公告
》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资产损失,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
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
25
号
《
公告
》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
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
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
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四、“总分”机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
25
号
《
公告
》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
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