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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购和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