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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9〕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6月征期开始申报时,卷烟工业企业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调拨价)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如果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除外)。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