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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1〕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总部经济发展

营造总部经济发展条件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和诸多部门,作为地方税费管理部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围绕发展总部经济的条件,按照《意见》要求,主动配合当地政府,超前谋划,积极作为,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为留住本省企业总部在闽扎根,吸引更多的省外、境外企业总部来闽落户,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宣传,切实贯彻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对企业取得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补贴等财政性资金,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个人取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规定发放的奖金及奖励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宣传、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促进我省总部经济发展;对不符合规定应当征税的,也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认真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按照《意见》和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要认真做好以下调研工作:

(一)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调查情况填报《总分机构调查表》(附件)。

(二)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所有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领取地点,是否符合《意见》的要求,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外流情况。

(三)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证券、银行、保险、通讯等企业的中、高管人员的薪酬领取地点,是否存在在省外总部领取以至造成个人所得税外流的情况。

(四)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地税系统要扎扎实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在切实做好日常征管工作的同时,还要研究解决好企业在销售、结算环节税费外流问题,要逐一企业研究。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流动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切实解决税费外流问题。

上述调研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研工作,解决好税费外流问题。各设区市地税局调研工作总结(须有情况、分析和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省局择时召开汇报会,听取各设区市地税局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10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