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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技局,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 (黔科领发 〔2020〕2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发 〔2020〕8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培育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一般应具备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

1.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我市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2.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3.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性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并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市科技局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其程序为:

1.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

3.市科技局根据机构申报情况及考察结果,提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并公布。

纳入管理名单的机构在申报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支持。

对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或布局建设。

第五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自发布名单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从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年度起的5个自然年内,有资格享受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情况的业绩绩效报告,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超期不报,将移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支持: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且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基地均在贵阳市,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

2.机构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4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3.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4.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