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
,以下简称《通知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法规处。
一、关于“一个窗口对外”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要求,直属分局、各区局及其分局,要根据税务行政许可权限,由办税服务科在管征地域内的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送达。
市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百万元版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直属分局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和送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十万元版和其他版面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直属分局、各区局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审批和送达。
受理的税务许可项目需送管理或税政、征管等内设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通过内部文书或计算机信息传递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形式和要求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2004年7月1日起,除以上设置的固定窗口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另设窗口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二、关于“许可项目的公示”及要求。公示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的公示文本,结合各自职权划分和岗责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在2004年7月1日前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的内容可由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相关栏目公示。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关于审批的期限,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规定执行;但我局有对外承若且期限短于前述规定期限的,按照承若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