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建规〔2023〕13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和机制,我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优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建设要求

  第一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应符合现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条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以装配式建设工程相关计价依据作为投资估算编制的依据,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估算。属地发改主管(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土地出让与划拨阶段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装配式相关要求。

  土地成交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章 规划报建阶段

  第五条 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行政审批职能主管部门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详见附件1)。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政策申请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一并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详见附件2)。有关内容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符合规划及政策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设计阶段

  第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和初步设计图纸,属地发改主管或审批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审查装配式相关内容。

  第七条 施工图阶段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应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设计要点详见附件3,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内容要点详见附件4)。

  装配式建筑施工详图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由非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应取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会签确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交付与审查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5)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与规划报建阶段承诺有关内容不一致且拒不整改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鼓励项目运用BIM设计及辅助审查。

  对于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实行免于审查的装配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与审查系统”中登记备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技术方案、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免于图审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招标阶段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海南省相关规定。

  承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以及海南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

第七章 装配式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安装及验收

  第十二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详图和国家、海南省的技术标准、图集进行生产,严格控制原材料检验和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并提供部品部件质量证明文件。运输单位应按照部品部件运输方案或运输注意事项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