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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基财〔202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年来绩效评价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农村〔201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设定、审核、上报、下达、调整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分级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中央负责整体绩效管理,自治区负责全区区域绩效管理,市县负责本地区区域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广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广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管理的组织、培训和指导工作;根据中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广西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并下达广西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广西区域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广西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督促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工作。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设定、分解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设定单个项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分为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政策目标等。

(三)财政部门相关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的有关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运行状况和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广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包括区域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广西区域绩效自评和市县区域绩效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市县区域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评价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合规性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区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包括以下依据:

(一)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等。

(五)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反映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数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完成时开展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地建议措施。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资金安排、绩效管理情况;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四)问题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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