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国资发〔2023〕31号
各出资企业:
《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制定本单位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2023年11月18日
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除外:(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三)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的;(四)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出资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承担监管责任,应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各级子企业租赁资产数量、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租赁管理等情况,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的监管。
第四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出资企业制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各级子企业制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报出资企业备案。
第五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合同文本等。
租赁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租赁行为批准单位备案,作为确定租金底价的参考依据。账面原值不超过50万元的资产租赁,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估价或询价,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一般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一般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