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3 渝地税发〔200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渝地税发〔2004〕1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市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重庆市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范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无建帐能力,经批准可不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务混乱,难以实行查实征收的
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下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简称
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所得额或征收率,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其他税费,按有关税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征收。
第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在次月10日前主动如实申报生产经营额或应纳税营业额、所得额。
第五条 加强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定额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减免。
要加强与国税局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
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加强本地区共同管理的
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工作。
第六条 地税机关核定地方税收纳税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
个体工商业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并填写《
个体工商业户月(季、年度)地方税收定期定额自报申请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所得额或征收率,并填写《
个体工商户月(季、年度)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审批)表》。上级地税机关认为下级地税机关定额核定明显有误的,有权修改定额。
1.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和所得额的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区县(市)地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营业额和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重庆市
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附后)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核定审批表报经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填写《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公开定额。
(五)登记台帐。根据审核批准的《
个体工商业户月(季、年度)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审批)表》登记《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台帐》,实行户籍管理,按月征收,建立每月完税消号和欠税催缴的工作程序(对收入不多,地域偏僻,季节性强的
个体工商业户,经区县(市)局批准,可实行按季度征收的办法)。凡有条 件的地区,应将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情况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征收管理。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
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调整定额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调查复核,上报审批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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