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8-06
信息时效期:2026-08-05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使用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引导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引导我市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规范建房的专项资金,包括建房户奖励资金、先进单位奖励资金、村(居)民建房和风貌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督促和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建房户奖励。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验收合格、风貌达标的新建或重建村(居)民住宅,市级在县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分散建房户每户2000元、集中建房户每户3000元的奖励资金。县级奖励资金不得低于市级配套资金。

建房户奖励资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次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县级审核,确定建房奖励户名单,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向建房户发放县级奖励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凭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申报资料和县级奖励资金发放证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建房户市级配套奖励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下达。

第五条 先进单位奖励。对评为市级年度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先进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其中,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先进单位奖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情况提交推荐名单,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综合评选,依照村(居)民建房与风貌管理工作年度评选结果的分值高低确定先进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下达。

第六条 工作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支,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乡村风貌设计导则、优秀乡村住宅设计评选、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