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2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
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湖南省打好发展“六仗”总体方案》(湘政办发〔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对《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奖励政策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湖南省境内注册或位于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将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立项公示、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生态建设计划等方面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主要支持产业集群建设和“万千百”工程等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攻关,以及替代进口的关键核心产品研发等,重点布局“十大技术攻关项目”和其他“揭榜挂帅”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技术需求,突出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主要支持开展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化研究及应用示范,以及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合作创新等,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的技术难题。
(三)自然科学基金。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鼓励自由探索,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四)创新平台计划。突出能力提升,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要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条件保障等四类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实验室体系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科技资源在各类创新平台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五)创新人才计划。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顶尖)、科技领军人才(拔尖)、青年科技人才(荷尖)等三类高层次人才项目,建设培养和引进并重、梯次合理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体系。支持引进、服务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六)创新生态建设计划。主要支持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交易补贴、科技金融项目和其他政策性项目等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题项目,促进全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七)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等确定的,上述六大方向没有包含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八条 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等。
(一)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经申报批准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支持方式。
(二)事后补助。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费与保险费补助、风险补偿、奖励、基金投入等。
(三)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前支持部分经费后,再根据验收情况确定事后补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一)项目法。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项目、创新生态建设计划部分项目以及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顶层设计,实行定向委托,或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省科技厅按照程序立项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报省政府审定事项,与省财政厅联合上报。
(二)因素法。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权重比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需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别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单位、国家高新区、省属本科院校项目分别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负责项目审核推荐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应对其审查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则上采取网络在线方式提交。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依托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严禁库外立项。省科技厅组织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