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级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宣传,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 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三)本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征地过程中无法参照或遇到特殊情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协商认定。
(四)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 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