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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等有关文件,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