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0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有关规定,现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国资委或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二、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三、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