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湘财建〔2024〕2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怀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5日
附件
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突出重点、财源培育、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交办规划〔2022〕34号文件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市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相关《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的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综合货运枢纽项目建设。围绕有效满足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要,对现有仓储、堆场实施扩能改造,适当新建仓储、堆场,增加设施容量。
(二)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延伸拓展既有线路,实施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等。
(三)设备更新升级。围绕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广应用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和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鼓励配备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
(四)信息化建设。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实现单证信息交叉验证与互认,实现多式联运信息全程跟踪和可追溯,加强信息平台与综合货运枢纽的线上线下协同,促进保单等金融服务产品与联运单全程化匹配。提供公共物流信息服务;能够实现多式联运信息互联互通,推进“一单制”发展,或实现与综合货运枢纽线上线下融合等。
第六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第五条规定用途外的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核定投资额的50%,且项目奖补总额应以《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明确的奖补资金额度为基础,调整幅度不超过20%。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主干道、航空机场等通道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物尾程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目前已有资金渠道的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纳入审核投资额。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审核投资额,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
第七条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工程等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奖补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奖补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切块下达给市州。
(一)城市年度奖补资金按中央已明确的额度切块下达。
(二)组合型城市或城市群,中央已明确各自城市年度奖补资金额度的,按中央已明确的额度切块下达;中央未明确各自城市年度奖补资金额度的,若绩效评价达到部级A档获得足额奖补资金,则按《三年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城市奖补资金分配比例切块下达;若绩效评价结果为部级B档,则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部级绩效考核结果,核实各市绩效考评得分情况,按比例分配年度奖补资金;若绩效评价结果为部级C档或D档(中央不安排年度奖补资金),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奖补资金。若须收回奖补资金的,则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部级考核结果,核实各市绩效考评得分情况,按比例扣减奖补资金。
第九条中央奖补资金下达后,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城市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市州。省级下达奖补资金后,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共同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年度奖补资金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制定细化绩效目标。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细化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资金支持项目情况及前期工作手续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市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统一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规范资金用途及拨付流程等。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奖补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监督和督促项目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