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宜市住建文〔2023〕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制定了《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14日
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下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财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由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一)城区(不含夷陵区)建筑物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7至17层的,每平方米交存92元;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交存104元;
(二)各县市及夷陵区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公布具体交存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
(二)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 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拨付、核算等事项,住建部门及其业务单位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息、划转、结算、对账、查询等事项,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代收银行三方定期对账,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资金包括以下来源:
(一)业主自行交存;
(二)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滚存资金;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计入资金。
续交数额可以参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暂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续交相关工作。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涉及业主承担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按本款第(二)项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五)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六)同一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单元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七)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八)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金额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以现金等方式参与分摊。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一)专业化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委托提出使用方案。其他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居(村)委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维修资金预算、费用分摊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委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结果等资料,向属地区住建部门提出使用申请。资料齐全的,区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四)申请人按照核准后的使用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申请人组织工程验收并经验收合格的,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到区住建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工程结算超过维修资金预算金额10%及以上的,超过部分金额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六)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按照结算金额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出资金划转通知。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区住建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收到资金后1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区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