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附件1,附件2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直属分局、各区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后,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市局审批,市局自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本条失效)
二、文书流转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