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金规〔2023〕5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海南银保监局,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照此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办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参与涉农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和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海南省农业保险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实行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央部门明确并由中央财政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其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由省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其标的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海南优势特色农产品。
省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省级财政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奖补资金的20%。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拟实施的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项目,保险方案应按程序报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条 对于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在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按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 对市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逐步探索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并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制定相关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承保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农业保险相关负责部门以及农户等投保人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属于共保体经营的险种,主承保人收取的包干费用率不高于20%,共保人根据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险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经各共保体2家以上(含2家)成员单位提议,该共保体应聘请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最近三年的包干经营费用进行评估测算,相关费用按共保份额分摊,共保体根据评估测算结果调整包干比例,并报告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农险办)和保险监管部门。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省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市县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价格、收入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业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承保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承保机构每年根据保险标的相关成本、承保需求、赔付率等市场新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并分别报省农险办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可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3)。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市县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属于补贴市县,上级财政结余资金应全额上缴省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市县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编制辖区内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上年度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相关数据审核,对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市县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市县财政部门应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以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3)。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财政部海南监管局要求,以及市县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七)市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市县财政部门应填报上一年度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市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4)。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附件5)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市县财政部门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其中资金执行情况需提供拨款凭证佐证。
(四)其他材料。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财政部海南监管局要求,以及市县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市县,视同该年度该市县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的预算申请材料,经组织开展材料复审或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由向承保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留存。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对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市县,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收支状况、各市县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承保机构应在各险种签单完成后及时上报当地市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承保数据及资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市县财政部门在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时,要将相关说明一并报省财政厅。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较为严重的市县,省财政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取消该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模式确定、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应当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属于共保体经营的,各共保体成员应当通过充分协商,及时制定并严格遵守共保体章程,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及共保承担份额,及时分摊保险费、赔款及经营管理费用,并书面报省农险办备案。各共保体成员应当在主承保机构的组织下,积极主动承担共保职责,按共保份额投入资源,宣传发动分散农户投保,参与大灾和大额报案的查勘理赔等。
各级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二条 承保机构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是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服务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标的核实、依法与投保农户签订保单、收取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约、及时受理灾情报案、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及时足额赔付,切实保证投保农户权益,增强投保农户获得感和满意度。承保机构对补贴险种按规定依据申请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对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在承保及理赔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见费出单。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出具的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二)承保模式及公示。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如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须有项目齐全的分户投保清单,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后,至少公示3天并留存公示影像。
同时,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经被保险人同意,各地可采取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提高公示效果。承保档案应确保齐全、合规、真实,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三)赔付时效及赔款给付。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二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风险管理制度。
(一)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承保机构(含共保体成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